一、操作者必须持有上岗证,作业时必须精力集中。
二、接班时,应对控制器、制动器、吊钩、钢丝绳、安全装置及各润滑点润滑状态进行检查,并进行一次空载试验,检查起升机构和各运行机构的工作状态。
三、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,操作中接近人时应断续鸣铃或报警。吊臂下、吊物下不得有人。
四、操作者须服从挂钩工的指挥,按挂钩工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,严禁起吊物件在人头上越过。
五、下列情况不准起吊,被吊物体超载或重量不清,埋置物体,捆绑吊挂不牢,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,工作场地昏暗,不准斜拉物体,有爆炸可能性的危险品。
六、不得利用极限装置,急停开关停车。
七、不准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调整和维修。维护保养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。
八、关主电源前或工作中突然断电时,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回零位。起吊物件未放下,操作者不准离开操作点。
九、当作业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。
十、起吊重物后需变幅操作的,不得超过本机核准的重量一幅度范围,在地面运行的起重机应有人监视轨面的运行状况。
十一、做好交接班记录,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起重机在操作中发现的故障,严禁将起重机上的安全装置“人为短接”。